行業新聞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使用自動設備 現制現售食品安全監管的規定
為落實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引導規范經營,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和術語
(一)本規定適用于對廣東省內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管。
(二)本規定所稱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是指經營者在一個或多個場所,通過放置一臺或多臺自動設備,對經營者預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動完成加工、銷售非預包裝即食類食品的經營活動。
(三)經營者不得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高危易腐食品及濕粉類制品,包括生食動物性海(水)產品,含奶油的冷加工糕點、沙拉,冷葷制品、非發酵豆制品(即時煮熟飲品除外),濕米粉、濕粉類淀粉制品等。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設備的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情況調整不得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的食品品種。
二、實施食品經營許可
(一)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可以辦公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申辦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在一個地市內放置自動制售設備只需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跨地市放置的,須在不同的地市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設備放置地點無須另外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二)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2.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在目前使用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餐飲服務經營者一欄增加“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
3.自動制售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清單(見附件1)。
4.主要文件公示方法,包括: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投(補)料記錄,清洗、消毒和維護記錄等公示方法。
5.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清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制度、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無需提交)等。
6.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條件自查清單(見附件3)。
7.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見附件4)。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明用于核驗身份。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三)采用告知承諾制。許可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現場核查。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經營者主體業態標注為餐飲服務經營者(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
(五)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放置數量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表單見附件2)。
(六)食品經營許可變更、注銷、延續及許可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等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辦理。
(七)經營者在同一地市跨縣(市、區)放置設備的,發證所在地監管部門應及時向設備放置地其他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由設備放置地監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三、規范經營者自律自查
經營者應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國標的要求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從原料采購、存貯、運輸、加工、供餐等全環節符合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前及經營過程中應做好自查,自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條件自查清單》。設備應具備內部自清洗、消毒功能,能夠實現對設備內部無法拆卸但又直接接觸食品部件的管道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符合國家標準,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維修記錄。
經營者應當在設備放置地點或者設備上安裝錄像設施,滿足遠程監控、監管部門調查取證需要,拍錄數據至少保留15天。經營者還應當在設備或者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電子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投訴電話及清洗維護和投(補)料記錄,公示內容應明顯且不易脫落。
四、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將監管網格化與“雙隨機”有機結合,按照《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見附件5)和《自動制售設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見附件6)開展日常監督檢查,落實監管責任。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采用告知承諾制予以許可的有關工作要求,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持證單位實施監督檢查。重點對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其放置的設備可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加強對食品制售設備衛生環境及制售食品的抽樣檢驗,抽查和抽樣比例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或抽樣檢驗存在問題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予以公示。
五、本《規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清單
2.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數量調整清單
3.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條件自查清單
4.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承諾書
5.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
要點表
6.自動制售設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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